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法院这样说-凯发官方首页
小贺的父亲老贺生前在上海jh公司当保安。2017年5月9日,老贺在当班时突然倒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9日去世。6月15日,小贺与公司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约定:“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意一次性补偿给小贺及家属各类安慰费用人民币20万元,作为一次性了结。公司同意审报工伤,如果审报赔付金额下拨,公司扣除已付资金人民币20万元。当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起纷争。”随后,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协议所涉款项支付完毕。2017年8月20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某分中心受理了参保人员老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业务,并于当月30日将老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26000元,丧葬补助金8500余元汇入jh公司的账户。小贺得知后,向公司提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因此,上述丧葬补助金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应归小贺,公司无权占有上述款项。但公司认为,双方签订过调解协议,协议款项已经全额支付,所以社保机构打给公司的钱款应当归属公司,家属无权再提出索要费用的请求。双方无法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最终诉诸人民法院。笔者借本文来聊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遗属有权继承相应社保权益。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该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也就意味着,案例中老胡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和丧葬费用,应当由其遗属继承人获得,用人单位不得侵占去世劳动者社保账户利益。
因此,在审理本案时,法院最终认为,在无依据表明双方在签署协议书时已考虑到后续的这两笔费用并提前处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这两笔费用并不包括在调解协议书中,从而支持小贺要求公司返还这两笔费用的主张。
二、用人单位应当妥善操作养老保险账户终止手续。
若劳动者系在职参保期间死亡,根据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规定,需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业务”。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土葬民族材料、供养亲属材料、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在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在30日内进行审核、操作、反馈办理结果。从本市目前的经办实践来看,已经可以申请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至遗属继承人的银行账户。